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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优抚文件

发布时间:2004-07-30 09:51:00 分享到:

关于提高事业单位因工(公)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陕人险发〔1994〕149号

 

各地、市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因工(公)伤残人员的生活,经研究决定对事业单位因工(公)致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参照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4]3号文件精神予以提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残保健金年标准分别提高为特等420元,一等342元,二等甲级268元,二等乙级214元,三等甲级160元,三等乙级122元。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



关于退休职工防暑降温费问题的电话通知

 

入夏以来,西安地区天气酷热,温度过高,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退休职工陆续来人来电来信询问,并强烈要求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离休干部一样享受防暑降温费。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比照陕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厅陕劳发〔1995〕2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从一九九六年度起执行。

各地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如何解决,由各地、市自行研究确定。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

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纪委、监察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办案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案补贴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

二、办案补贴标准:中央、省、地(市)级办案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县(市)、乡(镇)级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0.8元提高到2元。

三、办案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调离上述岗位的办案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五、办案补贴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中纪委  监察部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

 

转发《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

 

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陕人发〔1997〕117号

各市(地)人事局、财政局、纪委、监察局,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的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是指列入省纪委、监察厅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含派驻机构办案人员);省级部门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经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二、列入办案补贴发放范围的人员,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办案补贴。

三、各单位应予每年元月填写《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发放办案补贴审批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改变发放办法。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纪委 陕西省监察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表:

陕西省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发放办案补贴审批表

填报单位:

享受办案补贴的人数

月均出勤天数

补贴标准(/)

月控制补贴数()

年控制补贴总额()

 

 

 

 

 

基层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政府人事部门审

 

备注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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