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
【财务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4-07-30 |
陕西省财政厅、劳动厅、卫生厅( 陕劳发[2000]274号)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省政府颁发的《陕西省省直机关事;革试行方案》(陕政发[2000]30号),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地市上划和中央下划单位,不含煤田地质勘探单位的在职职工)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费用列支范围: 1、符合《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病种目录》疾病住院发生的费用(见附件一); 2、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符合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发生的费用(见附件二); 3、门诊紧急抢救危重病种发生的费用; 4、重症需监护的危重病种发生的费用; 5、部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凡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及眼外伤、急腹症、骨折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以及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 第五条 重症监护的病种范围:凡昏迷或意识障碍,急性心肌梗塞,严重心律不齐,Ⅲ度房室传导阻滞,高血压危象,脑、心、肾等重大手术后,严重外伤有呼吸、循环、肾功能衰竭等。 第六条 部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脂血症、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糖尿病及糖尿病合并症、慢性阻塞性肺病、恶性肿瘤晚期。以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 30%,财政负担70%。 第七条 在一个统计年度内,职工大病住院以及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重症监护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个人起付标准和财政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00年暂定为:第一次住院的,起村标准为三级医疗600元、二级医疗500元、一级医疗 400元。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200元 (以后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确定一次);财政最高支付限额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2000年暂定为30000元(以后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平每年确定一次)。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就诊的医院等级及医疗费数额,由个人账户(或个人)和财政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职工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超过财政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工龄段及比例由个人账户(或个人)和财政分担。即:工龄20年以下的,个人负担2 0%,财政负担8 0%;工龄在21年至30年之间的,个人负担15%,财政负担85%;工龄在31年以上的,个人负担 10%,财政负担9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财政负担90%。 第八条 不报销的范围: 1、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病种费用全部由个人账户或个人负担: 2、不属于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由个人全部负担: 3、其他不属于报销范围内的项目不予以报销(见附件二)。 第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符合住院费用支付范围患者时,其病情必须符合国家病种质量控制标准的诊断依据和入院指征,不得随意扩大病种,严格界定病种条件;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改写诊断结果、出具假诊断证明,不得将住院病种目录以外的病种列入报销范围之内,套取医疗费用;不得无故拒收住院及需紧急抢救的患者,对急诊危重病人应积极主动准确迅速抢救;积极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降低医药成本。 第十条 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的危重病种费用及重症需监护的危重病种发生的费用须经副主任以上的医师签字确认,医保科汇总审核,经业务院长审批后,报省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销。 第十一条 入、出院标准按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住院病人的费用须住院病人或其亲属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省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对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定期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住院结算费用报销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应附有门诊病历、用药处方、住院证、住院治疗费用明细表、住院用药明细表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 对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按规定转外地治疗所发生的住院费用仍按本办法执行(住院医疗单位须是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数额较大的可经单位担保向省社会保障局申请一定数额的预交金,返回后十日内凭当地医疗机构的病历或复印件及其它有效单据到省社会保障局机构报账。 第十五条 对住院患者出院带药的,一般病人不超过15 天,带药品种在5种以内,金额不得超过100元;特殊病人不超过30天,带药品种在6种以内,金额不得超过300元。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患者的检查治疗要有针对性,不作与本次疾病不相关的检查与治疗,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门诊己作的检查,住院后不得再作重复检查;严格掌握特殊检查指征,一般应进行普通检查,普通检查己明确诊断的,不再作特殊检查;检查治疗费用在300元以上的,需经医院科室主任审定,医保科批准。 第十七条 患者住院期间,不得自行外购药品。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厅、卫生厅解释。 附件一、《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病种目录》 附件二、《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附件一: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医疗住院病种目录 一、传染病科 1、流行性乙型脑炎 2。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3、流行性出血热 4、急性病毒性肝炎 5、重症病毒性肝炎 6、慢性病毒性肝炎 7、伤寒及副伤寒 8、结核性胸膜炎 9、钩端螺旋体病 10、中毒性、急性细菌性痢疾 11、阿米巴性痢疾 12、立克次氏体感染 13、阿米巴肝脏肿 14、成人麻疹 15、霍乱 16、肺吸虫病 17、脑囊虫病 18、流行性腮腺炎(合并脑膜炎、脑炎、胰腺炎、睾丸炎) 19、炭疽病 20、白喉 21、严重食物中毒 二、心血管内科 2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变异性心绞痛、心源性休克等) 23、充血性心力衰竭(Ⅱ度以上) 24、急性左心衰竭 25、感染性心内膜炎(急性、亚急性) 26、心肌炎(急性期) 27、心包炎和心包积液(急性期) 28、高血压病(三期) 29、严重心律失常(阵发性空上速、阵发性室速、急性房颤及反复发作房颤、房室传导阻滞(Ⅲ)、病窦综合症、频发室早伴心肌缺血者、房性早博、非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预激综合症、心房扑动、心室颤动、心脏骤停) 30、急性风湿热 31、系统性红斑狼疮 32、多发性大动脉炎(急性期) 33、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急性期) 34、原发性肺循环高压 35、心源性休克 36、甲亢性心脏病(严重性心律紊乱、心衰Ⅱ以上) 37、继发性高血压(嗜铬细胞瘤、肾动脉狭窄) 38、急性心功能不全 39、贫血性心脏病(Ⅱ以上心衰、心律失常) 三、呼吸内科 40、肺炎性球菌肺炎 41、革兰氏阴性杆菌肺炎 42、葡萄球菌肺炎 4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Ⅱ以上心衰) 44、老年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 45、肺脓肿 46、肺癌及肺部其他肿瘤 47、支气管哮喘发作持续状态 48、支气管扩张并咯血 49、肺栓塞 50、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 51、自发性气胸 52、肺性脑病 53、真菌性肺炎 54、肺水肿(急性) 55、粟粒型肺结核 56、病毒性肺炎 57、立克次体性肺炎 58、呼吸衰竭 59、胸膜病变 60、大咯血待诊 61、肺不张 四、消化内科 62、胃溃疡并出血 63、十二指肠溃疡并出血 64、胃食道静脉曲张并出血 65、胃溃疡并不全梗阻 66、十二指肠溃疡并不全梗阻 67、急性胰腺炎 68、消化道肿瘤 69、原发性肝癌 70、肝硬化失代偿期 71、肝性脑病 72、肠癌 73、严重胃粘膜脱垂 74、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肠炎 75、胆囊炎并胆石症(急性发作) 76、胰腺癌 77、黄值待诊 78、克隆氏病(合并出血) 79、十二指肠壅积症 80、药物性肝病(重型) 81、胆汁淤积性黄疽 82、门脉高压症 五、血液内科 83、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8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 85、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癫 86、急性白血病 87、慢性白血病 88、溶血性贫血 89、粒细胞缺乏症(粒细胞2000以下) 90、恶性淋巴瘤 91、恶性组织细胞病 92、多发性骨髓瘤 93、急性失血性贫血 94、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95、血栓形成及血栓性疾病 96、脾功能亢进症(严重贫血、粒细胞严重下降) 97、血友病及凝血因子缺乏病出血 98、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六、泌尿内科 99、原发性肾病 100、肾病综合症 101、急性肾小球肾炎 10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103、急性肾功能衰竭 104、肾小管性酸中毒 105、严重继发性肾小球疾病 106、严重肾结核 107、多囊肾并尿毒症 108、肾脏肿瘤 109、急性肾孟肾炎 七、内分泌科 110、重症糖尿病(包括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乳酸性中毒、糖尿病并发感染及其它严重并发症) 111、重症甲亢(包括不易控制的甲亢、甲亢性心脏病、甲克危象等) 112、急性甲状腺炎 113、席汉氏综合症 114、垂体肿瘤 115、尿崩症 116、柯兴氏综合症 11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118、嗜铬细胞瘤 119、胰岛细胞瘤 八、神经内科 120、病毒性脑炎 121、化脓性脑膜炎 122、真菌性脑膜炎 123、颅内肿瘤 124、颅内脓肿 125、阿米巴性脑膜脑炎 126、脑血栓形成 127、脑栓塞 128、前庭神经元炎 129、脊髓空洞症 130、帕金森氏症(重症) 131、重症肌无力 132、周期性麻痹 133、多发性神经炎 134、运动神经元疾病 135、脑出血 136、蛛网膜下腔出血 137、癫痛持续状态 138、脊髓病 139、严重脊髓压迫症 140、急性脊髓炎 141、脱髓鞘病变 142、多发性硬化症 九、妇科 143、妇科恶性肿瘤(宫颈、外阴、子宫内膜、绒癌、葡萄胎、卵巢) 144、子宫肌瘤手术治疗 145、子宫内膜异位症手术治疗 146、子宫脱垂手术切除 147、膀既直肠阴道疾手术治疗 148、功能性子宫大出血 149、子宫腹壁疾手术治疗 150、输卵管积脓 151、子宫积脓 152、子宫内翻治疗 153、盆腔肿物 154、产褥晚期出血 155、盆腔炎(急性、亚急性) 156、阴道壁囊肿手术治疗 157、盆腔阔韧带内肿瘤 158、卵巢肿瘤(实质性) 159、阴道前后壁膨出手术治疗 十、眼科 160、原发性青光眼手术治疗 161、老年性白内障手术治疗 162、眼外伤(中、重度) 163、葡萄膜炎(中、重度) 164、交感性眼炎 165、巩膜病 166、视网膜脱离(原发、继发) 167、眼肌矫正术 168、眼部肿瘤 169、视神经视网膜病 170、玻璃体出血 171、视网膜动、静脉梗塞 172、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十一、耳鼻喉科 173、鼻咽癌 174、耳、鼻、咽部严重外伤 175、前庭神经炎 176、鼻咽部血管瘤(严重) 177、鼻中隔偏曲手术治疗 178、声带息肉、小结手术治疗 179、耳、鼻、咽良性肿瘤(重要部位) 180、慢性鼻窦炎手术治疗 181、慢性中耳、乳突炎手术治疗 182、膜迷路积水手术治疗(美尼尔氏症) 183、慢性扁桃体炎手术治疗 184、气管异物 185、耳源性眩晕及耳源性合并症 186、急性喉炎(呼吸道阻塞) 187、严重翩出血 188、突发性耳聋 十二、口腔科 189、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 19O、口腔、颌面部良性肿瘤手术治疗 191、严重颌面部外伤(软组织骨等) 192、严重上、下颌骨髓炎及结核病手术治疗 193、癌肿(舌、唇、颇粘膜、牙龈、口底上颌窦、中央性颌骨、牙骨质等) 194、涎腺囊肿及癌肿手术治疗 195、嗜酸性核细胞增生性淋巴肉芽肿 十三、皮肤科 196、急性泛发型剥脱性皮炎 197、湿疹(泛发型急性、亚急性) 198、天疮疮(寻常型、红斑型、落叶型)及类天抱疮 199、结缔组织病(S L E、P S S、D M活动期) 200、药物性皮炎(重型)(剥脱皮炎型、大疮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型、重症多型红斑型、麻疹样型、猩红热样型) 201、颅脑神经带状疮疹 202、播散型神经性皮炎 203、泛发性进行型银屑病(脓胞型、红皮型、严重(致残性)关节性) 十四、精神病科 204、精神分裂症 205、强迫症 206、疑病症 207、恐怖症 208、更年期精神病 209、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脑外伤后癫痛) 210、中毒所致精神障碍 十五、放疗科 211、各种良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 十六、普通外科 212、甲状腺疾病手术治疗 213、肝脓肿 214、慢性胆囊炎伴胆囊结石手术治疗或碎石治疗 215、胆总管结石手术或震波碎石 216、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 217、消化性溃疡并出血、穿孔手术治疗 218、胃良、恶性肿瘤手术治疗 219、腹股沟值手术治疗 220、肠梗阻手术治疗 221、乳腺癌手术治疗 222、腹股沟区淋巴结清扫术 223、颈部肿块手术切除 224、结肠造瘦术 225、胃造瘦术 226、空肠造瘦术 227、乳腺包块切除术 228、急性阑尾炎手术治疗 229、阑尾周围脓肿手术治疗 230、胆管结石手术治疗 231、克隆氏病手术治疗 232、严重腹部内脏挫裂伤手术治疗 233、胰腺假性囊肿手术治疗 234、肝硬化、门脉高压、脾亢后有肝性昏迷者 235、胆管癌 236、胆囊癌 237、胆管出血 238、结肠癌 239、直肠癌 240.壶腹癌 241、复杂性肛携手术治疗 242、严重痔疮手术治疗 243、小肠肿瘤手术治疗 244、肝囊肿手术治疗 245、各种消化道疾 246、丹毒、急性化脓性健鞘炎、败血症、脓血症 247、气性坏疽,储疽 248、肛门直肠损伤及异物 249、结肠、直肠息肉手术治疗 250、小肠慈室出血手术治疗 251、幽门肥厚症(肥厚型幽门梗阻) 252、急性出血性胰腺炎(AHNP) 253、肝、胆、胰腺恶性肿瘤术后化疗 254、急性肠系膜动脉闭塞 255、肛门、直肠周围脓肿切开引流 256、肛门直肠狭窄手术治疗 257、下消化道出血 258、溃疡性结肠炎手术治疗 259、急性化脓性腹膜炎 260、腹腔脓肿 261、搬痕性幽门梗阻 262、应激性溃疡出血 263、十二指肠想室出血、手术治疗 264、十二指肠淤滞症 265、急性胃扩张有严重水电解质失调者 266、肠伤寒穿孔 267、阿米巴病肠穿孔 268、急性出血性肠炎 269、阑尾肿瘤手术治疗 270、肝包虫病 271、胆管囊性扩张手术治疗 272、原发性肝硬化性胆管炎 273、胰岛素瘤 274、胃泌素瘤 275、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 276、动脉栓塞、动脉瘤和损伤性动静脉展 277、破伤风 十七、胸外科 278、良、恶性肺肿瘤手术治疗 279、食管癌 280、食管良性肿瘤手术治疗 281、肺脓肿手术治疗 282、脓胸 283、支气管扩张症手术治疗 284、胸外伤伴血气胸 285、肺结核手术治疗 286、胸膜间皮瘤手术治疗 287、肺囊肿手术治疗 288、肺隔离症手术治疗 289、肺动静脉疾手术治疗 290、食管穿孔、破裂、损伤手术治疗 291、食管裂孔协手术治疗 292、食管狭窄手术治疗 293、纵隔肿瘤手术治疗 294、胸外伤伴肋骨骨折 295、心脏刺伤 十八、心血管外科 296、慢性风湿性心瓣膜病手术治疗 297、心房间隔缺损手术治疗 298、心室间隔缺损手术治疗 299、冠状动脉搭桥 300、冠心病安置永久起博器 301、冠状动脉扩张术 302、化脓性心包炎 303、心脏及大血管、心包损伤 304、动脉导管未闭手术治疗 305、主动脉瘤手术治疗 306、外周大血管瘤手术治疗 307、法洛氏四联症手术治疗及其他先天性复杂畸形 十九、泌尿外科 308、急慢性肾功能衰竭 309、泌尿生殖系严重感染 310、泌尿生殖系肿瘤 311、泌尿系结石手术、碎石治疗 312、泌尿系梗阻性疾病手术治疗 313、肾上腺疾病的外科治疗 314、前列腺增生并尿糖溜手术治疗 315、严重泌尿生殖器损伤 316、鞘膜积液手术治疗 317、精索静脉曲张 318、肾下垂手术治疗 319、付睾肿物手术治疗 320、肾移植 321、乳糜尿的治疗。 322、泌尿系结核治疗 二十、神经外科 323、颅内血肿 324、颅内高压脑拖 325、重型颅脑损伤 326、颅内、椎管内占位性病变手术治疗 327、脑脓肿 328、重症脊髓损伤、截瘫(包括椎管内肿瘤) 329、癫癌手术治疗 330、脑动脉搭桥手术 331、脑血管病介入治疗 332、帕金森氏病 333、脑囊虫病 二十一、骨科 334、脊柱、骨盆及四肢长骨骨折手术治疗 335、大关节韧带断裂 336、断肢(指)再植 337、股骨头坏死及人工关节置换术 338、良、恶性骨肿瘤 339、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340、神经、肌位及大血管断裂手术治疗 341、颈、腰椎间盘脱出手术治疗 342、创伤后骨及关节畸形并功能障碍手术治疗 343、急性骨髓炎 二十二、烧伤科 344、中度烧伤(面积大及高龄老人) 345、重度、特重度烧伤 二十三、烧伤后整形 346、烧伤后瘢痕挛缩畸形功能修复术 347、烧伤后体表器官的缺损再造术 附件二: 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一、财政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 (CT)。立体定向发射装置(Y一刀、X一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B)、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费用超过15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但已有明确诊断,本人要求重复检查的,其费用由本人负担。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对特殊检查结果实行阳性率指标控制,并定期公布。未达标的特殊检查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阳性率:CT>75%、 ECT>75%、MRI>7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等费用高于常规治疗 50%以上的治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常规治疗技术能够医治,但本人要求采用高新技术设备的,其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3、安装国产普及型人工器官(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和人工股关节)、血管支架、体内置放材料、心脏起博器,购置器官及材料的费用,由本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施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手术的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因病情需要,由治疗单位出具证明,省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安装的进口(含中外合资)人工器官费用,按国产人工器官同类价格核定,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列清名单),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0 (二)治疗项目类: l、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上述项目的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在门诊透析、肾移植病人在门诊用国产抗排斥药、癌症病人在门诊放、化疗,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经省社会保障局审批,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有效账据单据和审批手续,到省社会保障局报销,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其用药技门诊处方计算,用药金额超过1000元/种的,需经科室主任批准。 (四)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的特殊病种,因抢救需用人血白蛋白、脑活素、脂肪乳、新鲜全血(包括成分用血\时,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财政负担70%。 (五)以上(一)、(二)、(四)条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单独计算,不再执行《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六)职工个人占用两个以上床位或包单间病房,非因病情需要住进监护病房,财政只按一个普通床位的费用支付(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其超出普通床位费用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财政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一)出诊费、就医差旅费、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陪护费、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自雇特别护士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和生活补助费,伙食费、营养费、保温箱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洗理费、停尸费、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卫生纸、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赔偿费、担架费、押瓶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等。 (二)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及水电费,护工费、个人生活料理费,体疗健身费,特护费(危急、重病人除外)、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费。 (三)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矫形、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及生活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四)各种医疗咨询费(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各种健康体检费、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人体信息诊断促检查费、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的医疗费。 (五)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 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诊疗器械:药枕、药垫、药泵、热敷袋等;各种牵引带、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除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国产普通导管以外的一次性材料费以及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六)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如心、肝、肺等器官移植);近视眼矫形术,各种生理缺陷的手术,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形、色斑牙治疗、牙科整畸、牙科烤瓷;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的治疗项目。 (七)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八)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费,工伤病人工伤鉴定、劳动鉴定费。 (九)超出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异型包装的药品及自购的药品费用。 (十)由于打架、斗殴、酗酒等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 (十一)不按规定转院及未办理手续的医疗费。 (十二)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等。 (十三)跨年度1个月内未报销的医疗费用。 (十四)未经财政、劳动、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差率收取的费用。 (十五)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疗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医疗费。 (十七)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药品费(急症抢救及批准转院者除外)。 (十八)其他不属医疗制度开支范围的费用。
2000年0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