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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校(院)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2 14:10:44 分享到:

各处级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结合我校(院)实际,现就我校(院)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意向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有利于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有针对性做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提升采购绩效。有利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平、公正,防范抑制政府采购领域腐败。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我校(院)要求预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涉密项目除外)。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的定向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三、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我校(院)要求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60日公开采购意向。实施部门需向招标办提供纸质采购意向,由部门领导签字、盖部门公章并附电子版采购意向书,采购意向公开后,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由实施部门说明原因后交由招标办发布采购意向终止公告。

 

 

 

                                         财务处

2020年7月1日

 

附件: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表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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