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党总支、支部换届改选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基层党总支、支部换届改选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组织机构设置
(一)设置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二)委员职数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委员。
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委员。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只设书记1名。
(三)任期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二、基层党组织产生
(一)换届请示
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在召开党员大会两个月之前,向机关党委提出换届选举的书面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主要议程、产生原则等。
(二)候选人的产生
1、候选人条件
委员候选人应是中共正式党员,年龄不超过70岁。应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2、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及确定
党的支部委员会预备人选的产生由各支部委员会与总支委员会及处级部门行政领导共同协商酝酿,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召开党员大会,通过选举产生党的支部委员会预备人选。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预备人选的产生由各总支部委员会与机关党委及处级部门行政领导共同协商酝酿,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召开党员大会,通过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预备人选。
3、候选人正式人选确定
党的基层组织将选举产生的预备人选报机关党委进行备案,确定候选人正式人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应选人数差额比例不少于20%。
三、选举程序
(一)委员的选举
1、由上届基层党组织主持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委员会委员。
2、清点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3、由上届基层党组织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和主要工作情况。
4、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
5、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6、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1、确定候选人。新选出的委员会对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酝酿和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书记的候选人也可由机关党委直接提名产生。
2、召开新选出委员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
3、清点委员人数。实到会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4、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书记、副书记。
(三)选举结果的报批
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全委会闭会后,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向机关党委上报选举情况报告,经机关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后进行批复。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每个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委员会选举的结果。
(二)第一次全委会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的选举结果。
此规定自机关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