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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9拉斯维加斯的网站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04 09:18:30 分享到:

陕校办发[2015]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范围: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发放标准: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享受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注册有效并按时交纳学费;

4.新生报到一月内,需按规定调转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

第五条 资格审核:学位办根据符合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读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名册和预算方案,报请主管校长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发放办法: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位办的助学金预算和分配名单,按每年十个月,每月600元的标准审核发放,每年2月、8月停发。

第七条 日常管理:

1.新生报到一月内,不按规定调转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的,不予发放助学金;在原单位停薪留职的,需提供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劳资部门证明后,方可发放。

2.未能按规定注册和交纳学费的,不予发放助学金,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3.在规定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4.因各种原因退学的,从退学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5.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助学金待遇。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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