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学、科研相关奖励项目标准的暂行办法
陕校办发[2015]7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教学、科研相关奖励,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促进教研人员教学出精品,科研结硕果,不断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一、教学成果奖励
1.学校两年一度评选为优秀教学奖(个人)的:
一等奖,奖励2000元;
二等奖,奖励1500元;
三等奖,奖励1000元。
2.学校两年一度精品课竞赛,评选为优秀奖(个人)和组织奖(教研部)的:
一等奖,奖励1500元;
二等奖,奖励1300元;
优秀奖,奖励1000元。
组织奖,奖励3000元。
3.全省党校系统两年一度精品课竞赛,校内教师评选为优秀奖的:
一等奖,奖励2000元;
二等奖,奖励1500元;
优秀奖,奖励1000元。
评选为组织奖的,只发荣誉奖牌,不发奖金。
4.全省党校系统两年一度评选的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和教学管理先进工作者,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二、科研成果奖励
1.学校两年一度评选的优秀科研成果奖(个人)和科研工作组织奖:
论文特等奖,奖励2000元;
著作、教材一等奖,奖励2000元;论文一等奖1200元;
著作、教材二等奖,奖励1800元;论文二等奖1000元;
著作、教材三等奖,奖励1500元,论文三等奖800元;
科研工作组织奖,奖励5000元。
2.全省党校系统两年一度评选的优秀科研成果和科研管理工作者奖,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3.全省党校系统一年一度理论研讨会评选的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和征文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4.全省党校系统一年一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评选的课题成果结项验收奖,实行以奖代资(即用奖励办法代替课题资助):
一等奖,奖励700元;
二等奖,奖励600元;
三等奖,奖励500元;
验收合格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经费列支渠道
教学成果奖励费用,从教学业务经费中列支;科研成果奖励费用,第1项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第4项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会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