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校外讲课、参加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职工校外讲课、参加学术活动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省委党校教职工到校外讲课、参加学术活动,必须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条 教职工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严守政治纪律。坚持党校姓党,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记党校教职工的特殊身份,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不得参加、接受与自己身份不相符合的校外讲课、学术活动,不得发表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言论。
(二)坚持求真务实。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科学阐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引用事例和数据要真实可靠,联系实际和剖析现实要全面客观,对待学术争鸣要恪守学术规范,不以偏概全、哗众取宠,不宣泄个人情绪。
(三)严守保密纪律。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不得引用未公开的省委领导同志的讲话和活动内容;不得泄露省委领导同志在校内所作报告和讲课内容以及在校内参加学员内部研讨的有关情况;不得直接搬用不宜对外公开的校内课堂讲授内容为校外人员讲课。
(四)保证校内工作。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要在完成校内教学任务和其他正常工作前提下合理安排,不得耽误和影响主业主课,不得接受纯商业性质的培训教学邀请。
工作日时间外出讲课,教研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月不得超过3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每个月不得超过4次,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教职工每个月不得超过6次。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要按规定审批报备。原则上每次外出讲课西安市内不得超过半天、西安市外不得超过2天,其中,周三、周五不得外出讲课(假期除外)。
非教研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占用工作日时间外出讲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讲课,须按照外出规定审批。非教研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教职工外出讲课,按规定报备,由各部门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上述讲课次数不包括由省委安排的宣讲任务和学校组织安排的任务性活动。
第三条 教职工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报批程序:
(一)校委成员、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原校领导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须经常务副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在西安市内讲课、参加学术活动,各处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在西安市以外讲课、参加学术活动,各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正高级职称人员须经常务副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其他班子成员须经分管副校长审批;其他教职工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须经各处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批准。
(二)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一般应至少提前3天,持外请单位正式邀请函或参会通知并附300字左右的讲课提纲,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履行请假报批手续。
教研部门人员外出讲课审批后,须将审批表报送教务处备案(附件1);非教研部门人员外出讲课审批后,须将审批表报送组织人事处备案(附件2);全校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审批后,须将审批表报送科研处备案(附件3)。
(三)教职工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履行报批,均以按时填写的审批表为依据。
第四条 教职工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管理的责任区分:
(一)教务处、科研处每个月月底负责把教职工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情况报送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对全校教职工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校委会。
(二)经校委会研究批准后,由校办公室负责将上述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签字批准的领导,对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的教职工遵守纪律情况负有领导、把关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教职工的处理办法:
(一)对不报告、未履行报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的,以及未执行报批要求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课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
(二)对因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等,耽误和影响了校内主业主课的,按教学事故给予处理。
(三)对外出讲课、参加学术活动过程中发现违纪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对离退休人员校外讲课、参加学术活动的管理,不限定次数,重在政治把关。具体管理办法由组织人事处参照此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研部门为九部一所,除此之外为非教研部门。
第八条 本规定中的“学术活动”,主要指由政府组织、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等单位或部门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第九条 本规定自校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教研部门人员校外讲课审批表
2.非教研部门人员校外讲课审批表
3.教职工参加学术活动审批表